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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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注销)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001019009000 | 实施编码 | 12100000003030950H001019009000 |
实施主体 |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 受理机构 | 淮委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个人的依申请注销事项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咨询方式 | 咨询窗口: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计划处 电话:0552-3093460,0552-3093470 传真:0552-3821516 邮箱:huzhiyi@hr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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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投诉电话:0552-3093718、3093415 2.投诉邮箱:hwjb@hrc.gov.cn | ||
办理地点 | 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 3055 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2100000003030950H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中介服务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办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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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 0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
办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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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注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流程图:

●流程说明: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 料份数 |
纸质材 料规格 |
材料 必要性 |
原件/复印件 | 填报须知 | 备注 |
1 | 注销申请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原件 | ||
2 | 取水许可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原件 |
类型 | 时限要求 | 设定依据 |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常见问题
1 |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是否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
2 |
法定代表人、住所(住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办理什么手续?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住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
3 |
因取水权转让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是指取水权转让的出让方还是受让方? 因取水权转让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是指取水权转让的出让方;对于取水权转让的受让方应申请新的取水许可证,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