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 星期二

服务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变更)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001019009000 实施编码 12100000000133057R001019009000
实施主体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受理机构 海委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姓名)变更、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的变更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咨询窗口: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电 话:022-24102222
监督投诉方式 1.投诉电话:海委直属机关党委 022-24102424
2.投诉邮箱:jgjw@hwcc.gov.cn
办理地点 办理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5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2100000000133057R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自然人主题分类 法人主题分类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通办范围 全国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0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办结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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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机关对申请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变更后的取水许可证。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

禁止性要求: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
料份数
纸质材
料规格
材料
必要性
原件/复印件 填报须知 备注
1 变更申请书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原件
2 取水许可证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2份 A4 必要 原件
3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复印件 详情
4 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原件 详情
特别程序
类型 时限要求 设定依据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
(五)《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水规计〔2016〕22号)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六)
《有关授权文件》 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60号) 2.《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内蒙古高原内陆河东部流域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资源〔2010〕113号) (七)

常见问题

1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是否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2

法定代表人、住所(住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办理什么手续?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住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3

因取水权转让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是指取水权转让的出让方还是受让方?

因取水权转让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是指取水权转让的出让方;对于取水权转让的受让方应申请新的取水许可证,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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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2820238、828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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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6602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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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0552-30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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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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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020-87117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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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1-8560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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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021-25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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