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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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03000 | 实施编码 | 12100000420002184R1000119003000 |
实施主体 |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 受理机构 |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咨询方式 | 咨询窗口: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电 话:027-82820238,82820239 传 真:027-82820236 邮 箱:cjwxzxk@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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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投诉电话:027-82828314 2.投诉邮箱:cjwjgjw@cj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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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楼(1号楼)207、209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00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2100000420002184R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中介服务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办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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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 0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
办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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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受理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听证等事项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属于各流域内下述范围的水工程,在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由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规划同意书:1.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2.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3.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4.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上述范围水工程,是指为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而在河流上建设的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各类工程。
由上述原则确定的由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主要河流、湖泊名录和范围详见审批依据中有关授权文件。
(三)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禁止性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不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水工程运行调度及管理方案与规划拟定的综合利用要求和本水工程的任务、目标不相适应。
(四)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不合理、不可行。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 料份数 |
纸质材 料规格 |
材料 必要性 |
原件/复印件 | 填报须知 | 备注 |
1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必要 | 原件 | 详情 | 详情 |
2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者相关说明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原件 | 详情 | 详情 |
3 | 拟报批(或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复印件 | 详情 | 详情 |
4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非必要 | 原件 | 详情 | 详情 |
类型 | 时限要求 | 设定依据 | |
延长审批 | 10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
听证 |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四)水利部授权文件
《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75号)(全文)
常见问题
1 |
问:论证报告中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规划依据主要有哪些? 水工程建设所依据的规划应该是所在河流(或上级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水电规划、航运规划等,其他规划可作为补充。 |
2 |
问:论证报告中对现有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论述,应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应重点论述本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内的现有水利工程和设施,以及重要的第三方,对于规划建设的重要工程和设施也应说明,要全面反映。对于不存在的重要水利工程和设施类别,要说明无此类水利工程和设施。建议对重要的现有涉水工程和设施也一并在此处说明。 |
3 |
问:论证报告中对第三方影响的处理,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需要将每个利害相关方与拟建工程的相对关系及影响程度定量分析清楚,提出影响消除的有效处理措施。 |
4 |
问:论证报告中工程影响防治措施,应注意什么问题?提供什么文件? 工程影响防治措施应与报告前面章节中分析论证所得出的有影响的工程、设施、第三方影响,一一对应,分别提出消除影响的处理措施,提出相应投资和投资来源,并附可反映受影响方同意意见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材料。 |
5 |
问:论证报告中工程特性表应关注什么问题? 论证报告中应附工程特性表。所附工程特性表应与报告中有关描述和特征数据相一致。 |
6 |
问:论证报告中附图应注意什么问题? 附图应能够反映工程建设主要影响部分的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