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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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12000 | 实施编码 | 1110000000001332XW1000119012000 |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受理机构 |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咨询方式 |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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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一)窗口投诉:010-63203219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010-63202905 (三)电子邮件投诉:jwb@mwr.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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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30 - 16:30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00001332XW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中介服务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水务气象 |
办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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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 0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
办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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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利部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水利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告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 2. 审批范围: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准予许可条件 1. 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 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4.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三)不予行政许可情形: 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6.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禁止性要求:
申报材料目录
类型 | 时限要求 | 设定依据 | |
延长审批 | 10个工作日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3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技术审查 | 30个工作日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13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 |
听证 |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常见问题
1 |
问: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
2 |
问: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需要资质么?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
3 |
问:哪些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不计列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共有七种:(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上述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时不计列水土保持补偿费。 |
4 |
问:哪些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时需明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