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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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25000 | 实施编码 | 1110000000001332XW1000119025000 |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受理机构 |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初始注册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咨询方式 |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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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一)窗口投诉:010-63203219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010-63202905 (三)电子邮件投诉:jwb@mwr.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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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30 - 16:30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00001332XW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中介服务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办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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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 0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
办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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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利部行政许可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流程图:

●流程说明:
申请人提交电子申请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电子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由水利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许可决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予以注册,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注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许可送达
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将电子许可文件和注册证书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送达申请人。
●受理条件:
2.申请程序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准予许可条件:
(2)受聘于一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单位;
(3)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继续教育的要求;
(4)无《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5)申请注册专业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禁止性要求:
(二)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四)不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继续教育要求的;
(五)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被警告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1年的;
(七)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或(三)项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2年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3年的;
(九)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或(五)项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5年的;情节特别恶劣或因过错造成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 料份数 |
纸质材 料规格 |
材料 必要性 |
原件/复印件 | 填报须知 | 备注 |
1 | 承诺书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电子 | 0 | A4 | 必要 | 原件 | 详情 | |
2 | 初始注册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电子 | 0 | A4 | 必要 | 原件 | 详情 | |
3 | 劳动合同(非退休人员提供)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电子 | 0 | A4 | 必要 | 原件 | 详情 | |
4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非退休人员提供)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电子 | 0 | A4 | 必要 | 原件 | 详情 | |
5 | 退休证明(退休人员提供)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电子 | 0 | A4 | 必要 | 原件 | 详情 | |
6 | 劳务合同(退休人员提供)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电子 | 0 | A4 | 必要 | 原件 | 详情 | |
7 | 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提供)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电子 | 0 | A4 | 必要 | 原件 | 详情 | |
8 |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请距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的提供)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电子 | 0 | A4 | 非必要 | 原件 | 详情 |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
第三条第一、二款: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第十三条: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序号11,职业资格名称:监理工程师,实施部门(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资格类别:准入类。
(四)《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2〕214号)
第四条第一款:水利部实施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并对全国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常见问题
1 |
1.如何了解申请材料是否已齐全 申请材料不齐全,将通过服务平台“在线申报系统”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齐材料后再次办理。 |
2 |
2.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对缴费时间段有什么要求?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段应为申请注册前一个月。 |
3 |
3.退休人员申请注册时是否需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不需要,退休人员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和聘用单位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凭证。 |
4 |
4.聘用单位多次发生变更的,变更申请间隔有无时间要求? 无时间间隔要求。 |
5 |
5.如何查询申请事项办理到什么阶段了? 可登陆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已提交申请事项的办理状态。 |
6 |
6.已注册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如何申请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已注册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人员,申请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的,按照初始注册办理。予以注册的,单独核发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从予以注册之日起计算。 |
7 |
7.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申请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 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注册条件及申请程序与内地人员相同。关于注册申请表中的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外国人应当填写外国人居留证件及其信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信息。外国人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外国人就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