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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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23000 | 实施编码 | 12100000420002184R1000119023000 |
实施主体 |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 受理机构 |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咨询方式 | 咨询窗口:长江委行政许可服务处 电 话:027-82820238 82820239 承办部门:长江委河道采砂管理局 电 话:027-82927728 传 真:无 邮 箱: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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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受理部门:长江委直属机关党委 (廉政办) 电 话:027-82828314 邮 箱:cjwjgjw@cj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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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办公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楼(1号楼)207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2100000420002184R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中介服务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办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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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 0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
办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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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受理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听证等事项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的。
(二)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三)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四)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的。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不全,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的。
(六)无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
(七)未安装符合要求的采砂船舶监测设备的。
(八)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的。
(九)无降低或者消除不利影响的保证措施的。
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或公益性工程采砂的,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 料份数 |
纸质材 料规格 |
材料 必要性 |
原件/复印件 | 填报须知 | 备注 |
1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经营性采砂)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必要 | 原件 | 详情 | 详情 |
2 | 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必要 | 复印件 | 详情 | 详情 |
3 | 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必要 | 复印件 | 详情 | 详情 |
4 | 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非必要 | 复印件 | 详情 | 详情 |
类型 | 时限要求 | 设定依据 | |
延长审批 | 10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含修改报告)所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
听证 |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五条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条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一)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二)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砂活动,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常见问题
1 |
问:申请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应由哪个部门审批?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或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申请在长江干流其他河道范围内采砂,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 |
问:申请从事长江河道采砂的采砂船的采砂功率是否有要求?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砂设备功率不超过1250k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