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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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甲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19000 | 实施编码 | 1110000000001332XW1000119019000 |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受理机构 |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甲级)事项的新申请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办结时限 | 20(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 | 20(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咨询方式 |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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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一)窗口投诉:010-63203219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010-63202905 (三)电子邮件投诉:jwb@mwr.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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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30 - 16:30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00001332XW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中介服务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办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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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 0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
办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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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利部行政许可文件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流程图:

●流程说明:
1.申请人向水利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水利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水利部组织评审;
4.水利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5.水利部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1.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 2.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 3.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业绩;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5.检测能力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禁止性要求: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 料份数 |
纸质材 料规格 |
材料 必要性 |
原件/复印件 | 填报须知 | 备注 |
1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无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原件 | 详情 | 详情 |
2 |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无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复印件 | 详情 | 详情 |
3 |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无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复印件 | 详情 | 详情 |
4 |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无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复印件 | 详情 | 详情 |
5 | 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无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复印件 | 详情 | 详情 |
6 | 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无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复印件 | 详情 | 详情 |
类型 | 时限要求 | 设定依据 | |
延长审批 | 10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 | 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
常见问题
1 |
问:如何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事项,有何具体要求? 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每年认定一次,受理和认定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请关注水利部官网通知公告。相关政策请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网络下载地址为:http://www.mwr.gov.cn/zw/zcfg/bmgz/201707/t20170714_960258.html |
2 |
问:我单位退休人员返聘后,申请资质时是否需要社保证明? 答: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3 |
问:检测单位资质申报时,一个人员同时具有岩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检测员资格证书,可以分别计入岩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有效资质人员吗? 答:检测单位资质审批中,检测人员同时具有岩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检测员资格证书,可以在岩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专业资质申请中分别计算人数。 |
4 |
问:由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纳入职业资格后,一直没有组织考试,无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在质量检测资质申报中是否可用工程师申报? 答: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在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报中,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均为有效资质人员。 |
5 |
问:我单位为设计院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公司持证人员社保在设计院缴纳,是否可以作为持证人员申报资质? 答:不能作为持证人员进行资质申报。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