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事项编码:16017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
“一、原应由我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水利项目外,其它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已由我部作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但本次下放权限后应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工作相应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间压减至十个工作日以内。”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
2.审批范围: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或者中央立项的水利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4.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1.不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2.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3.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4.其他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原件

1

纸质并附PDF电子文件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原件

1

纸质1份
并附PDF电子文件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编写人员签字

注:申请材料不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应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可在水利部网站进行公开公示。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电子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可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水利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告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理方式
参见流程图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组织听证的,听证工作时限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水利部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10-63203219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010-63202905
(三)电子邮件投诉:jwb@mwr.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三)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 、公交车19、40、133路枣林前街站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10-63208000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附件:
1.申请参考式样
2.流程图
3.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
4.常见错误
5.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