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 星期二

服务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9014000 实施编码 12100000455861640N1000119014000
实施主体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受理机构 珠江委办公室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咨询窗口:珠江委办公室
电 话:020-87117974
传 真:020-38490438
邮 箱:zwbgs@pearlwater.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1.投诉电话:020-87117772
2.投诉邮箱:zwzsjgjw@pearlwater.gov.cn
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80号,珠江水利大厦1110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公共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2100000455861640N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自然人主题分类 法人主题分类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通办范围 全国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0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办结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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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受理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听证等事项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一)建设单位在各流域管理机构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禁止性要求:

(一)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不真实、准确。
(二)建设单位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可行。
(三)工程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较大,不能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补救。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
料份数
纸质材
料规格
材料
必要性
原件/复印件 填报须知 备注
1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申请书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2份 A4 必要 原件
2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含补救措施)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2份 A4 必要 原件
3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原件
特别程序
类型 时限要求 设定依据
1、延长审批 延长10个工作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2、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3、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九条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三)《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水文站网应当保持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裁撤、改级和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有关工程影响水文监测、致使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改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常见问题

1

1.编制技术论证报告需要资质么?

答:根据《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对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资质或资格方面无相关要求。

2

2.《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中,“二十公里”是指什么长度?

答:“二十公里”是指河流的长度,对大江大河和中小河流均适用。

3

3.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的影响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主要包括对测验河段及水文测站(断面)控制、水文资料、水文测验设施设备、水文测验方式方法、水文情报预报以及测站人员生产生活等其他方面的影响。

4

4.补救措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主要包括调整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增加测验设施设备、优化调整水文测验方案、修订水文情报预报方案、制定水文资料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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