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 星期二

服务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9008000 实施编码 12100000003030950H1000119008000
实施主体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受理机构 淮委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 14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咨询窗口: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河湖管理处、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水管处
电话:0552-3093479,0552-3093921;0516-83683415;
传真:0552-3093932;0516-83683400;
邮箱:1251386129@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1.投诉电话:0552-3093718、3093415
2.投诉邮箱:hwjb@hrc.gov.cn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元和路9号;
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2100000003030950H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自然人主题分类 法人主题分类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通办范围 全国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0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办结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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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受理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听证等事项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一)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属于各流域管理机构权限范围。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二)不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
(三)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四)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五)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六)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
料份数
纸质材
料规格
材料
必要性
原件/复印件 填报须知 备注
1 申请书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2份 A4 必要 原件 详情
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复印件 详情
3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2份 A4 必要 原件 详情
4 防洪评价报告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2份 A4 必要 原件 详情
5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原件 详情
特别程序
类型 时限要求 设定依据
延长审批 10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听证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 (三)《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水利部授权文件
2021年9月1日前:
《关于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全文)
《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全文)
2021年9月1日后: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全文)

常见问题

1

问:对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有资质要求吗?

防洪评价报告可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法人单位编制,无资质要求。

2

问: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自2021年9月1日起,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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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2820238、828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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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
0371-6602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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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0552-30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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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022-24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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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020-87117974

电话咨询

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0431-85607025

电话咨询

太湖流域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021-25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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