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 星期二

服务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9010000 实施编码 12100000455861640N1000119010000
实施主体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受理机构 珠江委办公室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申请(包括重新申请)和办理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咨询窗口:珠江委办公室
电 话:020-87117974
传 真:020-38490438
邮 箱:zwbgs@pearlwater.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1.投诉电话:020-87117772
2.投诉邮箱:zwzsjgjw@pearlwater.gov.cn
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80号,珠江水利大厦1110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公共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2100000455861640N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自然人主题分类 法人主题分类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通办范围 全国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0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办结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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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受理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听证等事项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一)所申请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属于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珠江流域内国家蓄滞洪区内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珠江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不符合洪水调度安排,不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不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存在不利影响,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灌溉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存在不利影响,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不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不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不可行。
(八)不能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
料份数
纸质材
料规格
材料
必要性
原件/复印件 填报须知 备注
1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2份 A4 必要 原件 详情 详情
2 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相关说明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原件 详情 详情
3 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复印件 详情 详情
4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原件 详情 详情
特别程序
类型 时限要求 设定依据
延长审批 10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听证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全文)

常见问题

1

问: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有资质要求吗?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可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法人单位编制,无资质要求。

2

问:国家蓄滞洪区有那些?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和松辽流域有国家蓄滞洪区,具体如下: 长江流域:围堤湖、六角山、九垸、西官垸、安澧垸、澧南垸、安昌垸、安化垸、南顶垸、和康垸、南汉垸、民主垸、共双茶、城西垸、屈原农场、义和垸、北湖垸、集成安合、钱粮湖、建设垸、建新农场、君山农场、大通湖东、江南陆城、荆江分洪区、宛市扩大区、虎西备蓄区、人民大垸、洪湖分洪区、杜家台、西凉湖、东西湖、武湖、张渡湖、白潭湖、康山圩、珠湖圩、黄湖圩、方洲斜塘、华阳河、荒草二圩、荒草三圩、汪波东荡、蒿子圩。 黄河流域:北金堤、东平湖。 淮河流域:蒙洼、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老汪湖、泥河洼、老王坡、蛟停湖、黄墩湖、南润段、邱家湖、姜唐湖、寿西湖、董峰湖、汤渔湖、荆山湖、花园湖、杨庄、洪泽湖周边(含鲍集圩)、南四湖湖东、大逍遥。 海河流域: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兰沟洼、宁晋泊、大陆泽、良相坡、长虹渠、柳围坡、白寺坡、大名泛区、恩县洼、盛庄洼、青甸洼、黄庄洼、大黄铺洼、三角淀、白洋淀、小滩坡、任固坡、共渠西、广润坡、团泊洼、永年洼、献县泛区、崔家桥。 松花江流域:月亮泡、胖头泡。 珠江流域:潖江。

3

问:获得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许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审批: ①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②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要求; ③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④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⑤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⑥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⑦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⑧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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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6602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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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0552-30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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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022-24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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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020-87117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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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0431-8560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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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021-25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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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手机号码:
验     证     码:
流转编号
项目名称
事项名称
办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