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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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13000 | 实施编码 | 12100000420002184R1000119013000 |
实施主体 |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 受理机构 |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咨询方式 | 咨询窗口: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电 话:027-82820238,82820239 传 真:027-82820236 邮 箱:cjwxzxk@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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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投诉电话:027-82828314 2.投诉邮箱:cjwjgjw@cj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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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办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楼(1号楼)207、209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00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2100000420002184R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中介服务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办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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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 0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
办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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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受理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听证等事项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 料份数 |
纸质材 料规格 |
材料 必要性 |
原件/复印件 | 填报须知 | 备注 |
1 |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申请文件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2份 | 必要 | 原件 | |||
2 | 技术论证报告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2份 | 必要 | 原件 |
类型 | 时限要求 | 设定依据 | |
1、延长审批 | 延长10个工作日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 |
2、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 |
3、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就设站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批准后,方可设立。该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所需时间除外。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常见问题
1 |
1.什么是专用水文测站? 答: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其中,专用水文站是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水文测站。 |
2 |
2.同一用途确需设立多个专用水文测站的,是否可以合并论证? 答:可以进行统一论证,但在“测验河段站址选择依据、观测项目、测验设施布置方案”中需要逐站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