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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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09000 | 实施编码 | 12100000415804342T1000119009000 |
实施主体 |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 受理机构 | 黄委政法局水政处(许可处)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办结时限 | 14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咨询方式 | 咨询窗口:黄委政法局水政处(许可处) 电 话:0371-66020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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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投诉电话:0371-66020106 2.投诉邮箱:hwlianzhengban@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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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政策法规局水政处(行政许可处),邮编450003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公共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 3:00-6:00 其他季节2:30-5:30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2100000415804342T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中介服务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办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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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 0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
办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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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受理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听证等事项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禁止性要求:
(二)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有不利影响;
(三)不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有不利影响;
(五)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的;
(六)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有不利影响;
(七)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等有不利影响;
(八)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当;
(九)对利益第三方有不利影响,或与利益第三方未达成协议的。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 料份数 |
纸质材 料规格 |
材料 必要性 |
原件/复印件 | 填报须知 | 备注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必要 | 原件 | 详情 | 详情 |
2 | 活动项目实施方案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原件 | 详情 | 详情 |
3 | 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原件 | 详情 | 详情 |
4 | 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非必要 | 复印件 | 详情 | 详情 |
类型 | 时限要求 | 设定依据 | |
延长审批 | 10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
听证 |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常见问题
1 |
问: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是否由许可单位指定? 由业主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不作指定。 |
2 |
问: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实施方案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区别?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是短期的、临时性措施,不允许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设施,活动结束应清理现场,恢复河道滩地原貌。 |
3 |
问:河道采砂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吗? 河道采砂作为“河道采砂许可事项”办理,不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事项办理。 |
4 |
问:许可文件送达方式? 许可事项办结后,根据报送人意见,许可文件可自取,可邮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