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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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01000 | 实施编码 | 12100000420002184R1000119001000 |
实施主体 |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 受理机构 |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审批权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限范围内的新申请、重新申请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咨询方式 | (一).咨询电话:027-82820238,82820239 (二).咨询窗口: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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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一)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27-82828314 (二)投诉邮箱:投诉邮箱:cjwjgjw@cj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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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楼(1号楼)207、209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00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2100000420002184R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中介服务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办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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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 0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 |
办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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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新申请和重新申请,应于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审批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对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审查部门认为需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可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对于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进行全面评估。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审批机关签发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禁止性要求:
2.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 料份数 |
纸质材 料规格 |
材料 必要性 |
原件/复印件 | 填报须知 | 备注 |
1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原件 | ||
2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2份 | A4 | 非必要 | 原件 | ||
3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复印件 | 详情 | |
4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原件 | ||
5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复印件 | ||
6 | 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纸质,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复印件 |
类型 | 时限要求 | 设定依据 | |
1、延长审批 | 45个工作日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 |
3、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2、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组织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含报告书修改时间,不含听证会时间) |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三)《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38号)(全文)
常见问题
1 |
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取水是指哪种情况? 一般是指取水人取水水源所在地和用水所在地分别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的情况。如:取水地点在河南省某条河流,企业生产用水地点位于相邻的河北省境内。 |
2 |
取水许可证什么时候颁发?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节水设施试运行情况、试运行期间取退水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由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
3 |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费也向流域管理机构缴纳吗?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