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16012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74号修订,2016年7月2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修改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20号公布)
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3.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公布)
四、受理机构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
(1)申请采砂范围在水利部划定的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
(2)申请采砂范围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当年公告的可采区范围;
(3)边界两省依法对采砂许可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4)经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2.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
(1)属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的,吹填项目或吹填用地已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水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长总工〔2018〕275号)要求;
(3)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项目,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堤防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
(1)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已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长总工〔2018〕275号)要求;
(3)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项目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采砂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水利委员会不予批准:
1.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的;
2.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3.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4.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的;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不全,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的;
6.无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
7.未安装符合要求的采砂船舶监测设备的;
8.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的;
9.无降低或者消除不利影响的保证措施的。
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或公益性工程采砂的,不受前款第1项限制。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份数 |
备注 |
1 |
申请书(表) |
原件 |
2份 |
|
2 |
建设项目论证或评价技术报告 |
原件 |
1+N份 |
不含技术审查所需份数 |
3 |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原件 |
1份 |
|
4 |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
原件 |
1份 |
|
5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见本表说明 |
说明:
a.技术报告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长总工〔2018〕275号)要求进行编制。
b.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c.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还需提供:
①.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份(复印件,但需验原件);
②.采砂船舶照片、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内河适航及船员证书2份(复印件,但需验原件)。
d.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还需提供:
吹填项目或吹填用地审批文件2份(复印件)。
e.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文件2份(复印件)。
f.所需提供的纸质份数中,N为申报事项数量。
g.采用网上申报的,还需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电子版。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
2.信函接收
3.邮箱接收
4.网站接收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志军
联系电话:027-82820238 82820239
邮 箱:xzxk@cjw.gov.cn
传 真:027-82820236
邮政编码:43001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须同时进行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站(长江水利网,http://www.cjw.gov.cn)行政许可栏目中点击“在线申报”进入“水利部行政审批在线申报系统”页面,或在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服务栏目中点击“审批服务大厅”进入“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页面),提交电子材料。
(二)受理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不受理的处理决定,制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送达申请人。不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告知。
(三)审查
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许可决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
申请人到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领取许可决定,或由服务处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十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所需时间),因事项重大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行政许可服务处咨询: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二)电话咨询 :027-82820238,82820239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投诉电话:长江水利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委廉政办)027-82828314
(二)投诉邮箱:cjwjgjw@cjw.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楼(1号楼)207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二)乘车路线:公交车3路、508路、509路、548路、622路、707路、727路解放大道永清街站或者地铁1号线、8号线黄浦路站G出口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许可状态和结果:
(一)行政许可服务处
电话:027-82820238,82820239
(二)长江水利网
网址:http://www.cjw.gov.cn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五条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条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一)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二)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砂活动,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四、受理机构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五、决定机构
长江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长江河道采砂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详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录: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采砂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水利委员会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的。
(二)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三)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四)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的。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不全,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的。
(六)无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
(七)未安装符合要求的采砂船舶监测设备的。
(八)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的。
(九)无降低或者消除不利影响的保证措施的。
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或公益性工程采砂的,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
纸质文件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文件 |
备注 |
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 |
|||||
1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经营性采砂) |
原件 |
2份 |
是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
2 |
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2份 |
是 |
验原件 |
3 |
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 |
复印件 |
2份 |
是 |
验原件 |
4 |
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
复印件 |
2份 |
是 |
验原件 |
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 |
|||||
1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2份 |
是 |
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
2 |
吹填项目或吹填用地审批文件 |
复印件 |
2份 |
是 |
|
3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附件 |
复印件 |
2份 |
是 |
|
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 |
|||||
1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非经营性采砂) |
原件 |
2份 |
是 |
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2 |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文件 |
复印件 |
2份 |
是 |
|
3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附件 |
复印件 |
2份 |
是 |
|
说明: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照《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长砂管〔2003〕194号)进行编制。
对准予许可的项目,长江水利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开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递交或邮寄方式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并在水利部行政审批网站上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受理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举行听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长江委行政许可服务处
电 话:027-82820238 82820239
承办部门:长江委河道采砂管理局
电 话:027-82927728
传 真:无
邮 箱:无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受理部门:长江委直属机关党委 (廉政办)
电 话:027-82828314
邮 箱:cjwjgjw@cjw.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二)办公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楼(1号楼)207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长江水利委员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27-82820238 82820239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三)长江水利网:http://www.cjw.gov.cn
附件:1.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者各流域管理机构网站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受理窗口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