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16026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甲级)事项的申请和延续。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65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
水利部 |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1.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
2.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
3.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业绩;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5.检测能力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1.首次申请甲级检测单位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2 |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3 |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4 |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5 |
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6 |
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2.申请延续甲级检测单位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2 |
检测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3 |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4 |
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信函、网络等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水利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水利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水利部组织评审;
4.水利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5.水利部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办结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行政许可文件和资质等级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许可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2.电话咨询:010-63208000。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010-63203219。
2.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水利部廉政办),
电话:010-63202905。
3.电子邮件投诉:lzb@mw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3.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 公交车19、741、40、133路枣林前街站。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1.窗口电话:010-63208000。
2.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