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 星期二

服务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9007000 实施编码 12100000420002184R1000119007000
实施主体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受理机构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申请和办理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一).咨询电话:027-82820238,82820239
(二).咨询窗口: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监督投诉方式 (一)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27-82828314
(二)投诉邮箱:投诉邮箱:cjwjgjw@cjw.gov.cn
办理地点 办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楼(1号楼)207、209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0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2100000420002184R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自然人主题分类 法人主题分类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通办范围 全国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0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办结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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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受理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听证等事项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审批机关签发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一)所申请的水工程属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批准。跨省河流省界上、下游10公里之内的河段和省际边界河段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包括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及河道(含航道)整治工程、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禁止性要求:

(一)建设规模、任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对有关规划或方案的实施存在不利影响。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不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影响公共利益、相邻行政区域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或消除影响的措施不合理、不可行。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
料份数
纸质材
料规格
材料
必要性
原件/复印件 填报须知 备注
1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申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2份 A4 必要 原件 详情 详情
2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非必要 原件 详情
3 拟报批(或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复印件 详情 详情
4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论证报告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2份 A4 必要 原件 详情
特别程序
类型 时限要求 设定依据
延长审批 10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听证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五条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常见问题

1

问: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申请该事项的单位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申请表的建设单位是否需要一致?

需保持一致

2

问: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申请该事项时,需要将材料全部上传系统吗?

全部按顺序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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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
0371-6602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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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0552-30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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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022-24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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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020-87117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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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0431-8560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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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021-25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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