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事项编码:16009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 (三)《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五)水利部授权文件
1.《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全文)
2.《关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全文)
3.《关于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全文)
4.《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全文)
5.《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全文)
6.《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全文)
7.《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全文)
8.《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属于各流域管理机构权限范围。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二)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四)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五)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份数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2份

 

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复印件

1份

 

3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原件

2份

 

4

防洪评价报告

原件

2份

 

5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原件

1份

 

说明:对准予许可的项目,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将向社会公开防洪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防洪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递交或邮寄方式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并在水利部行政审批网站上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受理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承诺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在14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各流域管理机构
(一)长江水利委员会:
咨询窗口: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电    话:027-82820238,82820239
传    真:027-82820236
邮    箱:cjwxzxk@163.com

  1. 黄委水利委员会:

咨询窗口:黄委政法局水政处(许可处)
电    话:0371-66020279
传    真:037166022307
邮    箱:593501591@qq.com

  1. 淮河水利委员会:

咨询窗口: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管理处
电    话:0552-3093558 0552-3093119
传    真:0552-3093113
邮    箱:qimengw@sina.com

  1. 海河水利委员会:

咨询窗口: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电    话:022-24102222

  1. 珠江水利委员会:

咨询窗口:珠江委办公室
电    话:020-87117974
传    真:020-38490438
邮    箱:zwbgs@pearlwater.gov.cn

  1. 松辽水利委员会:

咨询窗口: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电    话:0431-85607292
邮    箱:slwxzxk@slwr.gov.cn

  1. 太湖流域管理局:

咨询窗口: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电    话:021-25101023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各流域管理机构直属机关党委(委廉政办)

  1. 长江水利委员会

      1.投诉电话:027-82828314
2.投诉邮箱:cjwjgjw@cjw.gov.cn
(二)黄委水利委员会:
1.投诉电话:0371-66020106
2.投诉邮箱:hwlianzhengban@163.com
(三)淮河水利委员会:
1.投诉电话:0552-3093718、3093415
2.投诉邮箱:hwjb@hrc.gov.cn
(四)海河水利委员会:
1.投诉电话:海委直属机关党委 022-24102430
2.投诉邮箱:hwjbxx@eyou.com
(五)珠江水利委员会:
1.投诉电话:020-87117772
2.投诉邮箱:zwzsjgjw@pearlwater.gov.cn
(六)松辽水利委员会:
1.投诉电话:0431-85607025、85607275
2.投诉邮箱:sljd@slwr.gov.cn
(七)太湖流域管理局:
1.投诉电话:021-65425171
2.投诉邮箱:zwgk@tba.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流域管理机构
(一)长江水利委员会:
1. 办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楼(1号楼)207、209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00
(二)黄委水利委员会:
1. 办理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公室(109室),邮编450003
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公共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3:00-6:00  其他季节2:30-5:30
(三)淮河水利委员会:
1. 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 3055 号
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四)海河水利委员会:
1. 办理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5号
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五)珠江水利委员会:
1. 办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80号,珠江水利大厦1202室
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公共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六)松辽水利委员会:
1. 办理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
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 - 11:30;下午13:00 - 16:30
(七)太湖流域管理局:
1. 办理地址: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480号
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3:30-16:3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窗口电话:
长江水利委员会:027-82820238,82820239
黄委水利委员会:0371-66020279
淮河水利委员会:0552-3093718
海河水利委员会:022-24102222
珠江水利委员会:020-87117974
松辽水利委员会:0431-85607025
太湖流域管理局:021-25101023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网站
长江水利网:http://www.cjw.gov.cn
黄河水利网:http://www.yrcc.gov.cn
淮河水利网:http://www.hrc.gov.cn
海河水利网:http://www.hwcc.gov.cn
珠江水利网:http://www.pearlwater.gov.cn
松辽水利网:http://www.slwr.gov.cn
太  湖  网:http://www.tba.gov.cn

附件: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书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者各流域管理机构网站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受理窗口索取。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