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16011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第三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极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河道采砂项目属于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范围。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的; 
  (二)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三)不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的; 
  (四)不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的; 
  (五)有违法采砂记录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文件份数 | 是否电子版 | 要求 | 
| 1 | 河道采砂申请书 | 原件 | 2 | 是 | 
 | 
| 2 | 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 | 复印件 | 1 | 是 | 
 | 
| 3 | 采砂方式相关手续 | 复印件 | 1 | 是 | 主要是机采、船采、泵采三种方式,凡是船采运结合的,采砂船只和从业人员应具有海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无动力的泵船长度在20米以上的,应有海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 | 
| 4 | 河道采砂措施方案 | 原件 | 1 | 是 | 包括:公示牌和警示牌标志设置方案,安全度汛措施,砂场堆放位置及范围,限量堆放、清理和外运措施,备置水上作业人员的救生衣、打捞绳索、杆具等救生器材的应急措施 | 
| 5 | 采砂承诺书 | 原件 | 1 | 是 | 
 | 
| 6 | 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有关协议 | 原件 | 1 | 是 | 
 | 
| 7 | 大型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 原件 | 2 | 是 | 年开采量超过100万立方米的大型砂场 | 
对准予许可的项目,将向社会公开大型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大型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递交或邮寄方式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并在水利部行政审批网站上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受理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许可文件(河道采砂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咨询窗口:黄委政法局水政处(许可处) 
  电    话:0371-66020279 
  传    真:037166022307 
  邮    箱:593501591@qq.com 
咨询窗口: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管理处 
  电    话:0552-3093558 0552-3093119 
  传    真:0552-3093113 
  邮    箱:qimengw@sina.com 
咨询窗口: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电    话:022-24102222 
附件:1.河道采砂申请书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网站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受理窗口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