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16003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7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修正)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受理条件)
1.申请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
2.申请项目:由水利部负责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4.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清单见第八条);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项目,符合性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全部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4.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5.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八、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要求 |
1 |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
原件 |
3份纸质 |
A4纸,电子PDF格式。 |
2 |
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件 |
原件/ |
初设报告20份纸质、1份电子档; |
附件: |
注:所需材料、份数可视项目情况以及技术审查要求增减。
九、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电子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可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水利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告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方式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流程图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中:技术审查、发展改革委审核工程投资概算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10-63203219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
010-63202905
(三)电子邮件投诉:jwb@mw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三)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
公交车19、40、133路枣林前街站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10-63208000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