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事项编码:16025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延续。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7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

水利部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企业法人;
2.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业绩(首次申请无此项要求);
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5.通过审批机关组织的审查。
八、禁止性要求
1.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3.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2

企业章程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4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2.申请晋升、延续、重新认(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通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递交电子申请,通过邮寄或窗口方式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每年认定一次,受理和认定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按照公告时间向其工商登记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3.水利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4.水利部组织评审;
5.水利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6.水利部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办结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行政许可文件和资质等级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许可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2.电话咨询:010-63208000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010-63203219
2.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
电话:010-63202905
3.电子邮件投诉:lzb@mw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3.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
公交车19、741、40、133路枣林前街站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1.窗口电话:010-63208000
2.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附件:
1.流程图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示范文本)
3.常见错误示例
4.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