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16020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水文活动的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七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申请从事水文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二)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1.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活动目的等;
(2)有明确的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和活动形式;
(3)有明确的水文资料获取途径和资料清单;
(4)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2.准予许可条件
(1)申报事项、报送程序符合规定;
(2)申请材料信息真实可靠;
(3)水文活动符合国家水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水文活动所需水文信息符合有关资料管理规定;
(5)水文活动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八、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见申请书表格表样 |
2 |
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①外国组织的机构证明材料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现居住地等); |
3 |
基础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拟申请水文活动的基础材料(活动目的、范围、内容、形式、所需水文资料和合作单位信息等详细支撑材料) |
九、申请接收
申请人通过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电子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可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水利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告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方式
参见流程图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事项重大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10-63203219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010-63202905
(三)电子邮件投诉:jwb@mw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三)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公交车19、40、133路枣林前街站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10-63208000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