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 星期二

服务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9002000 实施编码 1110000000001332XW1000119002000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监督投诉方式 (一)窗口投诉:010-63203219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010-63202905
(三)电子邮件投诉:jwb@mwr.gov.cn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30 - 16:3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10000000001332XW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自然人主题分类 法人主题分类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通办范围 全国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0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
办结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水利部行政许可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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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水利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告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受理条件) 1.申请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 2.申请项目:由水利部负责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4.申请材料齐全(详见申报材料目录);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项目,符合性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全部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4.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5.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禁止性要求: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2.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不一致,工程建设规模存在重大变化;
3.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不满足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
4.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
料份数
纸质材
料规格
材料
必要性
原件/复印件 填报须知 备注
1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3份 A4 必要 原件 详情 详情
2 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件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初设报告20份、附件6份 A4 必要 原件或复印件 详情 详情
特别程序
类型 时限要求 设定依据
延长审批 10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40工作日(不含申请人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报告所需时间,修改完善报告的工作时限一般为90个工作日,特别重大、涉及公共安全、技术复杂的项目,为保证质量和安全,可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听证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工程投资概算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 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 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 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 投资的依据。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常见问题

1

问: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申请该事项的单位与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函的申请单位是否需要一致?

答:需保持一致。

2

问: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申请该事项时,需要将附件全部上传系统吗?

答:全部按顺序上传。

京ICP备14010557号 主办单位: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网站联系电话:010-632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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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
0371-6602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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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0552-30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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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022-24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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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020-87117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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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0431-8560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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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021-25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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