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 星期二

服务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9025000 实施编码 1110000000001332XW1000119025000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延续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监督投诉方式 (一)窗口投诉:010-63203219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010-63202905
(三)电子邮件投诉:jwb@mwr.gov.cn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30 - 16:3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10000000001332XW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自然人主题分类 法人主题分类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通办范围 全国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0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办结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水利部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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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流程说明: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每年认定一次,受理和认定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按照公告时间向其工商登记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3.水利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4.水利部组织评审;
5.水利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6.水利部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企业法人; 2.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业绩(首次申请无此项要求); 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5.通过审批机关组织的审查。

禁止性要求:

1.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3.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
料份数
纸质材
料规格
材料
必要性
原件/复印件 填报须知 备注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原件 详情 详情
2 企业章程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复印件 详情 详情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复印件 详情 详情
4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复印件 详情 详情
5 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复印件 详情 详情
特别程序
类型 时限要求 设定依据
1、延长审批 10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公示 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1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常见问题

1

问:如何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新申请、增项、晋级、延续)事项,有何具体要求?

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每年认定一次,受理和认定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请关注水利部官网通知公告。相关政策请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网络下载地址为:http://www.mwr.gov.cn/zw/zcfg/bmgz/201707/t20170714_960251.html

2

问:水利工程监理资质标准近期修改吗?

答:水利部目前未出台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各专业资质等级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政策,各监理专业资质等级对应的人员要求详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正)》。

3

问:住建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适用于水利部监理资质申报?

答:《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明确监理工程师由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人社部联合实施。2008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为水利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单方许可的水利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水利行业不予认可。

4

问:监理单位资质申报时,一个人员同时具有水利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可以分别计入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有效资质人员吗?

答: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中,监理工程师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在计算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人数时可分别计算人数。

5

问:我单位退休人员返聘后,申请资质时是否需要社保证明?

答: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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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2820238、828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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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
0371-6602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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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0552-30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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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022-24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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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020-87117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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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021-25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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