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 星期二

服务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水文活动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9024000 实施编码 1110000000001332XW1000119024000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水文活动的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监督投诉方式 (一)窗口投诉:010-63203219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010-63202905
(三)电子邮件投诉:jwb@mwr.gov.cn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30 - 16:3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10000000001332XW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自然人主题分类 法人主题分类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通办范围 全国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0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办结信息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水利部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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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流程说明: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水利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听证等事项的,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告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1.申请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活动目的等; (2)有明确的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和活动形式等; (3)有明确的水文资料获取途径和资料清单等; (4)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2.准予许可条件 (1)申报事项、报送程序符合规定; (2)申请材料信息真实可靠; (3)水文活动符合国家水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水文活动所需水文信息符合有关资料管理规定; (5)水文活动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禁止性要求:

1.申请材料信息不真实;
2.水文活动不符合国家水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水文活动所需水文信息不符合有关资料管理规定;
4.水文活动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
料份数
纸质材
料规格
材料
必要性
原件/复印件 填报须知 备注
1 申请书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无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原件 详情 详情
2 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无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复印件 详情 详情
3 基础材料 申请人自备 无纸质,电子 1份 A4 必要 复印件 详情 详情
特别程序
类型 时限要求 设定依据
延长审批 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听证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修订)第七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常见问题

1

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2

问:水文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水文活动的组织方式、活动方式、技术方法等详细内容。

3

问:水文活动形式主要指什么?

答:根据水文活动来源主要分为科技合作、双边交流、公益项目或公共服务等活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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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2820238、828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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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
0371-6602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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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2-30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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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020-87117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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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0431-8560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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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021-25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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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办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