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受理机构 | 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办公厅) |
适用范围 | 审查类型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厅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厅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最少) | 0 |
咨询方式 | (一)电话咨询:010-63202651 | ||
监督投诉方式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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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及当面方式提交的申请。
2.申请受理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3.申请办理
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以及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有关负责人审定,并形成《水利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4.申请答复
受理机关将告知书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并通过邮寄送达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方式,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及当面方式提交的申请。
2.申请受理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3.申请办理
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以及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有关负责人审定,并形成《水利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4.申请答复
受理机关将告知书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并通过邮寄送达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方式,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办理流程说明: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内。
受理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份数 |
材料 必要性 |
原件/复印件 | 填报须知 |
1 | 公开申请表 | 无 | 无 | 必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时限要求 | 设定依据 | |
1.征求第三方意见; | 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 | ||
2.保密审查 |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设定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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